未經許可使用知名商標售假
網店侵權 被判賠償5000元
近日,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侵犯“匹克”商標專用權案件,判處被告安慶某電子商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元。
原告福建泉州匹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安慶某電子商行在其淘寶店鋪中,未經許可使用“匹克”商標關鍵詞銷售假冒商品,構成商標侵權。另一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是網絡平臺提供方。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侵權持續時間長短、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后,法院判定,安慶某電子商行銷售的商品確為假冒,其使用“匹克”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作為平臺,已盡到審查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尊重知識產權是每個市場參與者必須遵守的基本規則,即使侵權規模小、銷售額不高(本案僅售出30件),但只要構成侵權,就要接受違法后果,切勿心存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