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搭售、理賠縮水、流程混亂……電動自行車背后的保險困局
前不久,家住廣東省汕頭市的燕女士從家出門準備上班時發現,自己停在樓下的電動自行車不見了。她報警后得知,車輛被偷且定位裝置已被拆除,找回希望渺茫。這時她突然想起,購車時額外花100元購買了一年期電動自行車保險,條款約定發生盜搶事故、報案15天后,車主在提供相關資料后可以辦理理賠手續。
按照要求提交材料一個多月后,理賠結果下來了:她拿到了一輛同款新車,只需支付車輛售價10%的免賠額。“3000多元的車,我只花了幾百元就彌補了損失,要是沒買保險,這筆虧只能自己吃。”燕女士至今仍覺得慶幸。
然而,并非所有電動自行車車主都有這樣的“幸運”。
作為擁有3.8億輛社會保有量的“國民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因便捷實用成為不少市民出行的首選,但交通安全隱患也隨之而來。機動車須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電動自行車雖無強制投保要求,卻可通過商業保險覆蓋風險。目前市面上主流的電動自行車保險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盜搶險三類。齊備保險本可在事故或丟車時彌補經濟損失,但現實是,這類保險的投保率始終偏低。
《法治日報》記者近期在北京市朝陽區、天津市河東區、海南省海口市街頭隨機采訪多名電動自行車車主發現,投保率低的背后,是部分保險機構與銷售門店在推廣、理賠、退保環節的諸多亂象,讓諸多消費者望而卻步。
強制搭售暗藏貓膩
“電動自行車執行新國標,必須買保險才能上牌。”去年12月,廣東的羅女士在某品牌電動自行車門店購車時,店主拋出這句話,要求她購買一份98元的保險。盡管心存疑慮,但為了順利上牌,羅女士還是付了錢。
可投保后,羅女士在相關App上始終查不到保單信息。她多次向店主詢問,對方卻只敷衍說“等牌照簽收后兩三天就能看到”。不甘心的羅女士翻遍網上的“購車經驗帖”,還咨詢了當地車管所網辦中心,才得知真相:電動自行車保險實行自愿購買原則,目前并沒有“必須買保險才能上牌”的規定。
隨后羅女士向該品牌總部投訴,門店店主為“自證清白”,這才發了一張截圖稱已為其投保且已向保險公司發起退保申請,卻補充一句“不一定能退”。在羅女士的反復堅持下,店主才最終退還了保費。
“部分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以‘不買保險不給上牌’為由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的行為,涉嫌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華北電力大學(北京)金融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陳燕紅指出,根據保險法第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目前,國家層面并未將電動自行車保險納入強制保險范疇,地方性法規亦多為鼓勵性規定。部分門店以“新規定”為由強制搭售保險,缺乏法律依據。
不過陳燕紅也提醒,需根據車輛性質區分是否需要投保:2025年9月1日起實施的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24)明確,若電動自行車符合其中的非機動車標準,則購買保險并非法定強制義務;若車輛因改裝、超標被認定為機動車,則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消費者購車時應先核查車輛參數,避免因屬性誤判承擔風險。
關鍵信息并不透明
“車丟了只要材料齊,就賠一輛一模一樣的新車。”去年10月,陜西的楊女士在當地一家電動自行車門店購車時,店主的這句話讓她投保了2800元的盜搶險,還在店主指引下快速完成App投保。
可今年8月車輛被盜后,楊女士申請理賠時卻傻了眼:保險公司說只能賠付1900元。“明明承諾保險期內丟失就賠新車,怎么不僅不賠車,賠錢還要扣錢?”她聯系保險客服才得知,賠付的是購車款,且要扣除“車輛折舊費”。她去找當初推薦保險的店主對質,對方卻說“不記得了”。
“投保時連保險合同都沒見過,只有投保成功后才收到電子版文件,想仔細看都沒機會。”楊女士告訴記者,她當初聽信了店主的宣傳,直到理賠時才發現,投保“便捷”的背后是信息不對稱。
記者調查發現,楊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不少消費者反映,投保時保險客服并不主動告知“改裝電動自行車不賠”等核心免責內容,等出險時卻以此拒賠;線上投保更是普遍“先付費后看條款”,消費者發現問題也只能自認倒霉。
陳燕紅分析,這暴露出行業三大問題:一是核心免責條款告知義務缺失,如“改裝車不賠”等條款未以顯著方式提示,違反保險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即保險人需對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確說明;二是線上投保流程不合理,“先付費后看條款”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三是部分保險公司用格式條款擴大免責范圍,將“未按規定年檢”“電池自然損耗”等納入免責事由,這類條款可能因違反保險法而無效。
投保流程存在漏洞
今年9月,北京的張女士在某平臺看到電動自行車保險廣告,想到自己每天騎車上下班,買份保險可以多一份保障,便迅速完成投保。可第二天朋友一句“改裝車出事故不賠”的提醒,讓她瞬間慌了神——她的車剛解除了限速,屬于改裝車輛。
張女士立即申請退保,可平臺沒直接通過,反而先打來了電話。面對“改裝車是否賠付”的核心問題,客服始終回避,只用“國家明確規定的情形會賠付”這類模糊表述搪塞。直到張女士反復追問,客服才承認:解除限速的改裝車不在賠付范圍內。
即便如此,客服也未立刻辦理退保,反而極力勸說張女士保留保單,甚至建議“可以騎家人朋友的未改裝電動自行車或共享單車”。直到張女士堅決要求退保,客服才不情愿地處理了退保手續。
“整個投保流程太不規范了。”張女士吐槽,投保前沒有任何免責條款提示,保單和免責聲明都是投保后才收到電子版,而且不用簽名,只確認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就能完成。
記者調查發現,現實中,不少改裝電動自行車車主在出險后,都會遭遇保險公司以“車輛應認定為機動車”為由拒賠的情況。那么,拒賠理由是否合理?改裝、超標電動自行車到底能否享受保險權益?
陳燕紅認為,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需≤25km/h,一旦解除限速導致車速超標,車輛就可能被認定為電動輕便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而這兩類車型均屬于機動車范疇。從法律層面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車輛解除限速的改裝情況,保險公司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事故可拒絕賠償,且不退還保費;若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且該行為對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公司雖可拒賠,但需退還保費;但如果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就已明知車輛存在改裝情況卻仍同意承保,那么后續就不得再以“車輛為機動車”為由拒賠。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雅麗則認為,《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并未將改裝、超標電動自行車明確界定為機動車,僅規定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摩托車;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也未明確將超標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實踐中這類車輛既無法取得機動車牌照,也不能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從管理邏輯上看,不應將其認定為機動車。
“至于能否享受保險權益,核心還是看保險合同約定。”趙雅麗補充說,若保險合同中明確將“改裝、超標電動自行車”列入免責條款,或明確約定“投保車輛需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標準”,那么改裝、超標車輛確實無法享受保險權益;但如果合同中沒有這類明確約定,車主仍有權主張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