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貨運司機,咋就成了企業的“合作方”?
從河南來到江蘇工作的高先生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明明是去應聘司機,最終簽下的卻是一份合作協議,成了物流公司的“合作方”,并交了4000元押金。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特別的合同糾紛案,最終認定雙方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并判決物流公司返還高先生車輛押金4000元。
不到1個月車就被收回
2024年8月,高先生通過在線招聘平臺聯系上了蘇州的一家物流公司,應聘貨車司機職位。“只需駕駛資質,無需租車買車就可以月入過萬元”的招聘信息令高先生心動。通過應聘后,高先生于同年8月11日與物流公司簽了定車單,定車單載明押金為4000元。
兩天后,物流公司又與高先生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企業根據物流行情和貨運司機招聘情況,同意高先生駕駛企業指定的車輛,合作期限從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11月13日,高先生可通過與公司合作的線上貨運平臺接單派送,完成公司的指標任務,工資由公司發放。
2024年8月14日,高先生開始從事運輸業務。然而,還不到1個月的時間,公司就以高先生的流水未達到考核標準將其駕駛的車輛收回,向其轉賬2000多元的分成后,拒絕歸還押金。其間,高先生的平臺流水為8000余元。
高先生認為,自己是通過網上的招聘信息去應聘司機的,在物流公司的誘導下簽訂了定車單和合作協議,對這些文件的內容并不了解。而且,應聘通過后公司并沒有進行培訓,導致自己無法熟練操作平臺系統,最初允諾的各種福利公司也未兌現。氣不過的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得知被起訴,物流公司提起反訴,認為高先生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考核標準,公司有權收回車輛、解除合同,并全額扣除車輛押金,此外,還要求高先生支付由于流水未達標、有責消單等產生的扣款。
以“合作”之名規避用人單位責任
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高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合同內容來看,該合作協議具有車輛租賃、勞務派遣、業績對賭等多重復合屬性,協議規定了高先生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公司通過指定接單平臺、強制流水指標和收入分成模式,實現了對其的勞動管理,卻又以合作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之間的關系“非勞務關系亦非勞動關系”,其實質是以“合作”之名規避用人單位的責任。
此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應認定為格式條款。案涉合作協議的文本由物流公司擬定提供,且沒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前物流公司已履行充分必要的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相關條款存在顯失公平和違法的情形。例如,考核細則中要求司機每天在線時間為早上7點至晚上8點,否則將每次扣除50元,該工作時長遠超勞動法規定的每日8小時的標準,且未支付加班費。合作協議考核細則、違約責任均為單向罰責,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導致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失公平,相關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勞動者簽協議時要仔細審讀條款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物流公司取回案涉車輛,表明物流公司不再繼續履行合作協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高先生亦確認合作協議已解除,故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已解除,高先生對合同的解除并無過錯。最終,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返還高先生車輛押金4000元,駁回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雙方均未再上訴,高先生已拿到了車輛押金。
該案裁判結果對規范新業態用工市場具有重要警示意義。法官提醒,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關鍵在于實質而非形式,用人單位不能試圖以“合作”為名行勞動管理之實規避法定義務,制定合同條款時應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精神,不得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義務或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也不得隨意推諉作出的承諾,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單方設定不合理考核標準。
對于求職者來說,在面對新興業態中的“合作”機會時,務必保持審慎,應在書面合同中明確工作內容、收入構成、考核標準、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在簽署任何協議前要仔細審閱條款,特別是涉及押金、保證金、業績考核和單方解除權等方面的內容。同時,要注意保留招聘溝通記錄、工作安排憑證、工資支付記錄等證據,在發生糾紛時有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